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业; (二)采用恶意降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竞揽业务; (三)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五)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六)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投标承接审计业务,但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进行压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