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防伪标识管理。 当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或者内容显著异常时,市财政部门或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进行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当事人说明情况,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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