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