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分立经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