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自律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更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在处罚期间不得转所,但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除外。 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行业自律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被调查或者被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更名,注册会计师不得转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