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