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五)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和行业监管; (七)依法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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