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给予下列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责令书面道歉;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的惩戒,可以参照前款第(一)至(五)项执行。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同时撤销其执业注册,并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撤销其执业注册,取消其会员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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