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一)、(二)、(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