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执业注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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