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合伙人、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负责人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对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部门通报,市财政部门不予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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