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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