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二)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