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并在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六十日内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逾期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应当撤销设立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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