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业: (一)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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