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异地注册会计师在特区执业,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办公场所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