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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