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