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