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