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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