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