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暂扣其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处罚期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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