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