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市财政部门暂不予换发执业许可证书,责令限期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