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退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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