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