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