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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