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制定、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八)组织业务交流和对外交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