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