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