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安全改正建议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无法接收或者拒不接收的,可以送交其成年近亲属;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可以送交其他负责人或者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