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