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发出限制使用令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理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