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将消防工作年报、重大火灾事故专项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等消防工作资料和消防行政执法依据及法律文书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