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牟取利益; (二)指定或者推荐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干扰消防执法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