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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