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以外,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