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将其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