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一定版面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