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单位、个人有保护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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