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主自建、自用码头的规划、建设,必须接受市港口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经市港口主管部门批准,货主码头不得对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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