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三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保证操作安全和货运质量,并接受市港口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