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港口业务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港口业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从事港口装卸、储存业务的,应当使用定式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