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并为港口企业提供必要的国内外港口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 港口企业和其他从事港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