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港口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并协助劳动主管部门对港口企业的安全员进行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