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企业变更港口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原审核或者批准机关的审核或批准。 港口企业停业的,应当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