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外建设码头设施的,应当经市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在水上水下进行建设的,还应事先征得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