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 依法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经过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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