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对从事港口装卸、储存、理货、拖带业务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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