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港口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港口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市港口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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